桃園縣觀音鄉戶政事務所志願服務計畫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核定實施

一 依據:依據志願服務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 目的:培養社會大眾熱心公益,關懷社會之善良風氣,塑造助人最樂,服務最榮之利他精神,擴大民眾參與層面.激勵民眾貢獻心智,相互策勉,踴躍投入志願服務行列,協助推動綜合福利服務為宗旨。

三 召募:

1、張貼公告:於本所公佈欄張貼公告,凡願運用餘暇參與志願服務之社會大眾,確具服務熱忱興趣者,均可報名參加志願服務,參加者請攜帶國民身分證並填寫報名表(如附件)。

2、網路宣導:於本所網站及人事行政局網站宣導召募志工資訊,以擴大參與志願服務之途徑。

四 訓練:

1、基礎訓練:包括志願服務的內涵、志願服務倫理、自我了解及自我肯定、志願服務經驗分享、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及志願服務發展趨勢等十二小時課程訓練。

2、特殊訓練:包括社會福利概述、社會資源與志願服務、人際關係、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業務簡介、志願服務工作內容說明及實習及綜合討論等十二小時課程訓練。

五 管理:志工完成教育訓練者,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手冊,由人事專人負責記載志工服務內容及服務時間。

六 運用:設置志願服務專屬服務台,按志工意願於上班時間分上、下午排表輪值服務。

七 輔導:由秘書專人負責志願服務輔導工作,以提供志工必要之資訊。

八 考核:

1、志願服務表現優良者,給予獎勵,並得列入升學、就業之部份成績。

2、對於不適任之志工,得收回服務證,並註銷證號。

九 服務項目:

1、協助宣導各項社會福利政策及推動社會福利工作。

2、親切招呼及詢問民眾欲辦理事項。

3、引導民眾有關自動掛號機系統之使用方法,並告知受理櫃台之位置。

4、協助殘障人士辦理各項登記及政令宣導事項。

5、其他交辦服務事項。

十 經費:由本所編列預算以辦理志工意外事故保險及補助誤餐費等事宜。

十一 本計晝經主任核定後施行,其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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