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觀音鄉戶政事務所志願服務隊組織準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公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計畫依志願服務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隊定名為「桃園縣觀音鄉戶政事務所志願服務隊」﹝以下簡稱本隊﹞。
第三條 本隊以培養熱心公益,關懷社會之善良風氣,塑造助人最樂,服務最榮之利他精神,擴大民眾參與層面.激勵民眾貢獻心智,相互策勉,踴躍投入志願服務行列,協助隸屬單位推動各項服務為宗旨。
第四條 本隊隸屬於「桃園縣觀音鄉戶政事務所」,隊址設於隸屬單位辦公處所「觀音鄉中山路十六號」。
第五條 本隊接受「桃園縣觀音鄉戶政事務所」之指揮監督。
第二章 任務
第六條 本隊之任務如左:
一、協助隸屬單位各項為民服務業務之推行。
二、親切招呼及詢問民眾欲辦理事項。
三、引導民眾有關自動掛號機系統之使用方法,並告知受理櫃台之區域位置。
四、協助殘障人士辦理各項登記、幼兒託管及政令宣導事項。
五、其他交辦服務事項。
第三章 隊員
第七條 凡關心社會,誓志服務,經參加志工訓練結業,實際參與志願服務工作績效良好者,得邀請參加本隊為隊員。
第八條 本隊隊員之權利: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三、參與本隊或隸屬單位,以及有關單位所舉辦之各種志願服務活動。
四、志願服務法及相關規定應享有的權益。
第九條 本隊員之義務:
一、遵守隸屬單位之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
二、遵守本隊組織準則,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
三、執行本隊或隸屬單位分配之服務工作。
四、參與推展各項志願服務活動。
五、出席本隊或隸屬單位規定應參加之各種會議。
六、服務時穿著服務背心、配載服務證及填寫志工日誌。
第十條 本隊隊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經隸屬單位之決議,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除名等處分:
一、違反隸屬單位相關規章及各項決議者。
二、違反本隊組織準則、相關規章及各項決議者。
三、有其他不法行為妨害隸屬單位及本隊名譽者。
四、未參與服務工作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
凡除名之處分應經隊員大會通過後行之。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一條 本隊以隊員大會為最高決策機構,在大會閉會期間,隊長執行其職權。
第十二條 本隊設隊長及副隊長各一人,隊長由隊員推選之,副隊長由隊長指定之。隊長綜理隊務,並對外代表本隊,副隊長協助隊長處理隊務,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 隊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選舉或罷免隊長、副隊長。
二、通過及修改組織準則。
三、通過年度服務計畫及志願服務發展方案。
四、議決隊員之除名處分。
五、議決團隊組織之解散。
六、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十四條 本隊得視服務工作需要設組訓組、輔導組,各組置組長一人,由隊長就隊員中選任之,各組之職權如左:
一、組訓組:負責志工之召募訓練、組織編隊及資料管理等有關事宜。
二、輔導組:負責志工之任務分配、輔導考核及團康聯誼等有關事宜。
第五章 會議
第十五條 本隊隊員大會分為定期及臨時兩種,均由隊長召集之。召集時應於大會前一週以書面通知,並應報請隸屬單位派員指導。前項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隊長認為必要,或經隊員二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集之。
第十六條 隊員大會開會時,由隊長主持之,隊長因故未克出席會議時,由副隊長主持。
第十七條 隊員大會之決議,應有隊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同意行之。惟修改組織準則、隊員之除名處分或本隊之解散等重大事項須經隊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決定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組織準則如有未盡事宜,依人民團體暨志願服務有關規章及隊員大會之決議辦理之。
第十九條 本組織準則經隊員大會通過,陳報隸屬單位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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