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05-06
九十四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作業
九十四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作業,將依內政部九十四年三月四日台內戶字第○九四○○七二四七二號函頒之「九十四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作業程序執行計畫」等規定辦理,茲將重點摘錄如下:
壹、換證作業自94年7月至95年6月。預定自94年6月1日起開始收繳相片。
貳、換證對象為現戶人口。但不包括未滿十四歲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及監所(含監獄、戒治所、技能訓練所、少年輔育院、矯正學校、看守所、留置所、少年觀護所、觀察勒戒處所)收容人。
參、全面換證繳交規費方式如下:
一、現戶人口以七十五年版舊式身分證(以下簡稱舊證)換領九十四年版新式身分證者,毋庸收費。
二、舊證遺失請領新證,或已申請換發新證,於領取新證前,舊證遺失者,應依規定繳交補證規費。
三、已領有新證者,嗣後再申請換證、補證,及第一次初領新證者,均應依規定繳交規費。
肆、戶政事務所換證作業:
一、準備事項:
1. 依村(里)、鄰人數,排定換證日程、人員及地點。
2. 列印換證通知單,印製委託書、相片規格說明單,備製換證提袋、印泥及文具用品。
二、列印換證索引名冊、換證申請書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按村(里)及鄰別先後順序,將現戶人口依次列印換證索引名冊及換證申請書一份。但未滿十四歲未請領身分證者及監所收容人不予列入。
三、有二次以上補領身分證紀錄者,應自內政部建置之「身分證補領紀錄檔」按村(里)列印於換證申請書,加強查對當事人身分,以防範不法冒領。
四、通知換證:
1. 排定換證日程於換證前七至十日於村(里)辦公處張貼換證公告,並按戶分送換證通知單、委託書、相片規格(換證通知單、委託書及相片規格,均為一戶一張)。戶政所如可確定新證製妥日期,得一併公告領證日期、地點,並於換證通知單一併載明領取新證日期、地點。
2. 換證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受委託人,攜帶舊證、印章、相片一張,依排定換證日期,向指定之地點辦理換證(法定代理人及受委託人應攜帶個人之身分證明)。但因情形特殊,經戶政所許可者,得免貼相片。但仍須繳交相片。
3. 當事人之舊證毀損或相片糢糊,無法核對身分人貌,應親自辦理不得委託,並須另攜帶貼有相片之證明文件。
4. 當事人之舊證遺失,應親自向戶籍地戶政所申請補發新證,不得委託辦理,並須另攜帶貼有相片之證明文件。
5. 相片:當事人應繳交最近六個月內所攝彩色、脫帽、未戴有色眼鏡,眼、鼻、口、臉、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等清晰、不遮蓋,相片不修改,足資辨識人貌,直四點五公分,橫三點五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三點二公分及超過三點六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相片,不得使用合成相片。相片背面註明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拍照日期。
◎ 換發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相片格式對照表)
◎ 換發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PDF檔案格式)
五、未依時程換證之申請無法依排定日期辦理換證者,應自行向戶籍地戶政所辦理。
六、受理換證:
1. 全面換證由當事人之戶籍地戶政所辦理。依戶籍法第二十八條經內政部公告指定之戶籍登記(如認領、收養、出生地、結婚冠姓及離婚撤冠姓等),得同時向受理該登記之戶政所換發新證。
2. 當事人舊證之相片如無法辨識人貌時,得請當事人另提貼有相片之證件核對人貌,人貌如仍有疑義時,應予查證,必要時核對口卡或檔存相片資料。
七、查尋人口、出境、逕遷戶政所人口及監所收容人之換證:
1. 查尋人口,戶政所應於辦妥撤銷查尋人口後,再受理換證。
2. 遷出國外人口,應依規定辦理遷入登記,同時向戶政所申請換證。
3. 逕遷戶政所人口,戶政所應先詢明當事人現住地址,依規定製作催告書(並通知該現住地戶政所),催告當事人依規定辦理遷徙登記,並向遷入地戶政所辦理換證。如當事人拒絕告知現住地址,仍應製作催告書,並依戶籍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處罰。
4. 監所收容人,應於出監後向戶籍地戶政所申請換證。
八、初領:
未滿十四歲或十四歲以上初領身分證者,應向戶籍地戶政所依請領身分證相關規定辦理,依規定繳交規費。
九、製證:
戶政所製發新證之期程,應儘量縮短流程,受理申請人繳交相片至發證之期間,除可歸責當事人之事由外,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
十、核發新證:
1. 發證日期前七至十日公告換領新證,按戶分送換證通知單,填寫領證日期(如已於換證時公告領證日期者,得免再通知)。
2. 依村(里)、鄰排定發證日程及地點,由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未滿十四歲或禁治產人已領有舊證者,由法定代理人辦理)攜帶舊證,經發證人員核對人貌無訛後,收繳舊證於背面加蓋作廢章戳,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於換證申請書「領證欄」蓋章(或簽名),發證人員加註領證日期,加蓋職名章後,核發新證。
3. 申請換證後舊證遺失者,已製妥之新證截角作廢不核發。當事人應親自向戶籍地戶政所申請補發新證,並依規定繳交規費。
4. 核發新證當日,應更新當事人戶籍資料之領證紀錄,並於換證作業系統執行結案作業,系統自動通報內政部並公告於戶役政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網站。
5. 未依排定日期辦理換領新證者,應自行向戶籍地戶政所領取新證。當事人有患重大疾病、不能行走或其他正當理由,無法親自換領新證,戶政所得到府服務,核對當事人身分、人貌後,發給新證。
十一、未領取新證前遷出之處理:
1. 當事人已申請換發新證,於新證製妥前遷出者,全面換證作業系統於列印新證時,檢核當事人已為遷出狀態,即自動中斷製程,遷出地戶政所應於換證申請書「已領新證簽章欄」註明「已遷出」。
2. 當事人已申請換發新證,於新證製妥後尚未領取遷出者,遷出地戶政所執行喪失領新證資格人口清冊作業時,全面換證作業系統檢核當事人已為遷出狀態,系統即自動註記遷出,遷出地戶政事務所應於換發申請書「已領新證簽章欄」註明「已遷出」,原製妥之新證應截角作廢依規定銷燬。
3. 遷入地戶政所受理當事人遷入登記時,應請當事人重新繳交相片,出具舊證,重新申請換發新證,毋庸收費,並依照換證程序查對當事人身分、人貌,受理申請換證。
十二、未領取新證前住址或身分變更之處理:
1. 當事人已申請換證,於新證製妥前申辦住址變更及身分登記者(如死亡、死亡宣告、結婚、離婚、收養、終止收養、認領、出生地、變更、更正、撤銷、註銷等),應同時於換證申請書領證日期欄下方空白處註明「×年×月×日××登記」,執行查核當事人新證製程狀態作業。如換證申請書未掃瞄,應先將申請書掃瞄,再執行列印新證作業,新證即列印新住址及身分資料。
2. 當事人已申請換證於新證製妥後,申請住變或身分登記者(如死亡、死亡宣告、結婚、離婚、收養、終止收養、認領、出生地、變更、更正、撤銷、註銷等),應重新印製新證,並於換證申請書領證日期欄下方空白處註明「×年×月×日××登記」,原製妥之新證截角作廢依規定銷燬。
※ 其他更詳盡的資料,可聯結至→內政部戶役政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公告攔→公告事項查詢;及內政部戶役政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戶役政法規查詢→戶政法規查詢→行政規則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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