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97.06.17台內戶字第0970096466號令:修正「無戶籍人口補辦戶籍登記注意事項」第4點、第8點規定。
無戶籍人口補辦戶籍登記注意事項」第4點、第8點規定:
四、戶政事務所受理後,將申請表正本留存,表二影本二份分別函送當事人現住地及曾經居住地所屬之警察分駐(派出)所、表三影本二份函送當事人現住地警察分局、表四影本二份及指紋卡正本函送刑事警察局、表五影本二份函送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另行文當事人居住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查對戶籍資料。
八、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接到戶政事務所函送之申請表,應查明當事人是否為合法或非法入境人口,並於申請表查證意見欄填註查證意見,經主管簽章後,一份留存,一份寄返戶政事務所。如當事人係非法入境人口並應依相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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